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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环境
服务项目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1、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 对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对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对网络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 2、电子数据信息分析: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电子数据的形成、关联、内部结构或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3、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对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 4、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对软件、电子设备、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5、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通过文件比对、文本比对、二进制比对等方式对软件相似性、电子文档相似性进行鉴定; 6、硬件故障的数据恢复: 硬件故障指由于硬件损坏而造成数据无法访问的故障,一般是指电路故障、机械故障、固件故障、存储介质缺陷等; 7、等其它鉴定项目。
二、法医临床鉴定:
1、伤残等级鉴定:
人体组织结构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后所造成的永久性残疾。常见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意外损伤等情况,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涉及保险赔偿的伤残评定,是作为民事赔偿的主要依据。
2、损伤程度鉴定:
从原始损伤及损伤所致功能障碍两方面,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损伤轻重程度进行评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3、伤病关系鉴定:
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 4、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由于损伤导致伤者日常生活能力临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而导致经济损失,或重大损伤需要补充营养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4、 后期治疗费的评定:
对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的评估认定,评定内容包括医疗项目、措施的确定并估算相应的费用数额等。 6、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在情况稳定之后,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
7、 医疗纠纷鉴定:
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判断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及形成损伤的机制。
9、 造作伤(病)鉴定:
仔细分析病情,了解案情,根据客观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的科学鉴定。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1、 精神状态鉴定;
1.精神状态鉴定:
对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状态的评估。包括有无精神障碍(含智能障碍)及精神障碍的分类
2. 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适合收监)、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等
3. 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4. 精神损伤类鉴定:
伤害事件与精神障碍间因果关系,精神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休息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鉴定
四、文书司法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印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特种文件鉴定、字迹显现、朱墨时序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
1、笔迹同一性鉴定;
合同、协议、保险保单、银行票据以及工商注册变更过程中提交的各类文书上的书写内容、签名的同一鉴定,包括正常书写笔迹、左手笔迹、摹仿笔迹、故意改变形体等伪装笔迹进行鉴定。
2、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
合同、协议、审批文件中加盖的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包括手工雕刻印章、机刻印章、转印章以及光敏章的真实性
3、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中笔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的形成方式
印刷、打印、复印、传真等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印刷文书,打印文书,复印文书,传真文书,扫描文书制作方式、来源以及机具进行鉴定
4、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合同、协议等文件中打印文字与加盖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以及手写笔迹与加盖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对合同、协议、委托书等文件中可能存在擦刮、添改、消褪、拼补、换页、消褪嫌疑进行辨识和判定
6、特种文件鉴定;
货币,证券,票证,财政票据,证件,证书,商标,书籍,报刊,单据,纸印品的制作方法及真伪进行鉴别
7、字迹压痕显现;
对可疑文件的印压痕迹以及不易辨识或者不可见内容进行显现和辨认
五、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1、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 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2、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通过对人体器官/组织切片进行大体检验和(或)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依据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意见。
3、死亡方式判断:
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确定。
4、死亡时间推断:
依据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依据胃、肠内容物的量和消化程度推断死亡距最后一次用餐的经历时间;利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测体液内化学物质或大分子物质浓度变化等推断死亡时间;利用光谱学、基因组学等技术推断死亡时间;依据法医昆虫学嗜尸性昆虫的发育周期及其演替规律推断死亡时间等。
5、损伤时间推断:
在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基础上,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大体观察和镜下组织病理学检查,依据生前损伤组织修复、愈合、炎症反应等形态学改变,对损伤时间进行推断;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依据生前损伤组织大分子活性物质变化规律等,对伤后存活时间进行推断。
6、致伤物推断:
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物证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致伤物。
7、成伤机制分析: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
8、医疗损害鉴定:
应用法医病理学鉴定理论知识、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和诊疗规范等,对涉及病理诊断和/或死亡后果等情形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原因力大小等。
9、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切片特殊染色、尸体影像学检查、组织器官硅藻检验、尸体骨骼的性别和年龄推断等。
六、技术专家辅助证人: 专家辅助证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我们主要针对专利、商业秘密、电子数据案件中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为法院或者诉讼当事人提供熟悉该技术领域的鉴定专家或技术专家,在法庭上提供专家辅助证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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